|
|
|
在招标、投标、评标、定标几个相互关联、存在因果的过程中,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。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、评标专家选择、开标会议主持等等,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,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,因此笔者认为: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,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、专家选聘权、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、否决权、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。 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 不管是《体育菠菜大平台》还是七部委30号令,都明确赋予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、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、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。这些内容,在性质上都属于“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和方法”的范畴。因此:中标人的选择标准,是招标人制定的。 招标人拥有“中标人选择标准”制定权,是定标权赖以实现的基础,定标权中一项最基础的权利。 专家选聘权 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,招标人无疑拥有评标专家的选聘权。当然,选聘权的使用不是随意的,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。 在实践操作中,评委会成员的组成结构,一般由招标人提出,交由有关部门审核,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抽取。 评标专家选聘权,也是定标权中的一项基础权利。 知情权 可以看出: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拥有知情权。法律规范规定,评委会在完成评标时,必须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,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知情权。 参与权 有关法律规范明确赋予了招标人参与评标的权利。 监督权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,如果某项工作如果要对某某组织、某某机构或者某某人负责,那么,这个组织、机构或者个人,就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。比如科员的工作是对科长负责,那么科长无疑拥有对科员工作的监督权;科长的工作是对局长负责,那么局长无疑拥有权对科长工作的监督权。这种监督权,不管属性是属于“权利”还是“权力”,或者还是二者兼而有之,毫无疑问都是现实存在的。 因此,基于“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”这一观点,招标人有权对评标委员会是否尽责、是否公正客观地履行了义务进行监督。 《体育菠菜大平台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”法律规定让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,恐怕也包含有监督评委会工作的意义在内。 否决权 一旦发生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、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、影响评标结果,或者出现评标无效的情形,招标人可以行使否决权。七部委30令第七十九条、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七条,列出了评标委员会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、影响评标结果时,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,否决评委会的工作成果,要求评委会重新进行评审,或者招标人自己选择重新招标。要求评委重新评审。 选择权 笔者认为:选择权包括“限制选择权”和“相对自由选择权”。 所谓的“限制选择权”,是指: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”。 所谓的“相对自由选择权”,是指:非法定招标项目,招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相对大一些。哪怕招标人不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招标人,《体育菠菜大平台》体系也不干涉招标人。但是,这里也有个前提,招标人的“相对自由选择权”,受到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的约束和制约。 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定标权的最终表现,即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,并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那一时刻。
|
|